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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传承

遗产相关的十个故事,遗产与传承


十场著名继承故事!保全与传承新热点

目录

第一章遗嘱有没有效... 2

故事一、龚心如与两次争产案... 2

故事二、这是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的故事一份遗嘱引发的纠纷... 3

小结:《民法典》继承权5大变化+遗嘱合法有效的8个法律要点... 4

第二章有公司的遗产分配案例... 12

故事三、有股权的富豪公证遗嘱遗愿落空... 12

故事四、有企业控制权问题的资产传承... 14

小结:资产分配的原则... 16

故事五、上市公司老板身后股权继承... 17

故事六、家族企业传承人,究竟是怎么看待传承问题的... 24

共同打拼:一代: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周耀庭 二代:红豆集团总裁周海江... 25

理念不同:一代:福建匹克集团董事长许景南 二代:福建匹克集团CEO许志华... 26

小结:何为家族企业传承一家族企业传承概念辨析... 27

第三章房产相关的继承故事... 28

故事七、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28

第四章与保险有关的继承故事... 30

故事八 保险赔付还了债务... 30

故事九、保险赔付不用还债务... 30

小结:综上,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理赔款到底要不要被强制还债?主要就在于是否指定“受益人”!... 31

故事十、保险被强制执行


  

第一章遗嘱有没有效

遗嘱


故事一、龚如心与两次争产案
        排名第一的遗产争夺案件更加的狗血。因为别的家族是儿女之间争夺,这个家族是老婆跟自己老爹争,最后还有外人进来争。这个案件就是亚洲女首富龚如心的遗产争夺案件。这个遗产案件被称为世纪遗产争夺案。除了涉及的财富之巨多达千亿外,还案件本身狗血的剧情。龚如心跟丈夫王德辉一起多年努力,打造了一个庞大的华懋集团,两个人的财富也超过千亿港币。1990年,王德辉第二次被绑架,在这次之前的几年前他曾经被绑架一次,但是在龚如心支付了赎金后,他回来了。可惜第二次王德辉运气就没那么好了,虽然龚如心支付了一半的赎金,而且绑匪也被捉到了,但是王德辉失踪了。绑匪说他被丢下海了,但是警方至今也没有找到。
•        7年后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开始跟龚如心打官司,争夺自己儿子的遗产吗,其实这个时候王廷歆也已经90多岁了。值得一提的是,王德辉跟龚如心并没有生下一儿半女。王德辉生下在1968年立过一份遗嘱,是把遗产给父亲。但是1990年他在失踪前又立了一份,是把遗产给龚如心。2002年,这个案件在香港连续聆讯了172天,创下了香港的记录。
•        之后两个根据1990年遗嘱是否伪造又一直打官司,一直打到了2005年,这一年龚如心还差点在商场被绑匪绑架。在这一年9月,龚如心最终获胜,获得了王德辉的千亿遗产。不过龚如心在第二年就因病去世。反而是王德辉的父亲活到了2010年,享年99岁。
•        由于龚如心没有子女,这份千亿遗产去留又成迷了,2007年4月两份龚如心的遗嘱同时出现,一份是华懋慈善基金,一份是香港风水师陈振聪,两方都说是龚如心唯一的继承人。陈振聪是龚如心后期信任的人,甚至有人说两个人是男女朋友,有媒体统计,陈振聪从龚如心处至少捞了几十亿元,陈振聪不仅住着价值上亿元的豪宅,名下还有私人飞机。在龚如心去世的前几天,陈振聪还跟她索要3千万美元。
•        这个案件在准备了两年后,在2009年正式开庭。2010年,陈振聪败诉,2011年他还再次上诉,但是被分否决了。历时4年的遗产争夺终于结束。之后陈振聪因为伪造遗嘱的问题,被判入狱。如今龚如心的这份千亿遗产都归到慈善基金里面,也算是好事一桩。



故事二、这是齐白石弟子的故事一份遗嘱引发的纠纷
什么?写了遗嘱也会有纠纷。
这是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的故事。一个曾经非常幸福的家庭,许家八个孩子,四男四女,孩子之间从来没有吵过架,与父母从来没有红过脸。
著名作家黄永玉,在自己20世纪90年代的名著《比我老的老头》里曾这样描述:
一直到今天,到我的见识和情感的极限处,我没见过第二个这么温暖甜蜜的家庭。真是那首著名的英文老哥《Home Sweet Home》里说唱的“那么完美、那么动人”。
然而,一切的美好定格于2011年,许麟庐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当时只列出遗产的一部分,75幅字画,绝大多数是齐白石的真迹,还有三个紫砂壶,被评估为21个亿。
儿女立刻发起了上诉,表示分割财产。法庭中,徐麟庐的夫人拿出了一份手写遗嘱:
按理,这场官司应该要停息了,既然许麟庐在遗嘱中,把财产都给了夫人王龄文,儿女们应该继续回去孝顺老母亲才对。
但是,儿女们纷纷对这份手写遗嘱提出了质疑,理由是他们从小临摹父亲字画,都能写出与父亲的一模一样的字体。该遗嘱的真实性无法鉴别。
这场官司从2012年一直打到现在,依然没有结果,耗财耗力。九十多岁的老母亲,本可以安享晚年,却眼睁睁看着儿女每日争执不休、反目成仇。


小结与引申:《民法典》继承权5大变化+遗嘱合法有效的8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今天,本报记者与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武丹彤律师一起,带你看看民法典里与继承权相关的改变。
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
举个例子:
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有办法:
虽然张大爷是文盲,但其可以选择采用录音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两个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增加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举个例子:
张大爷跟邻居聊天时说,大儿子向来孝顺,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可自从立下遗嘱后,大儿子对自己的态度急转直下,“真后悔把房子给了他”。遇到这种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判若两人”的子女,怎么办?
有办法:
民法典规定,可以让老人有一次修改遗嘱的机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立遗嘱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
3、隐匿遗嘱、强迫立遗嘱或丧失继承权
举个例子:
姐姐吐槽:“你长期打骂虐待父亲,生病了也不给医治,这才导致父亲去世,怎么还有脸争夺继承权?”
弟弟回应:“法律规定我不能享有继承权吗?”
不孝子女平日对父母不管不顾,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会虐待父母,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钱,遇到这样的子女应该怎么办?
有办法:
拿走“他”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本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
4、增加有效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可代为继承
可以说这个规定紧跟时代潮流,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政部门可作为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自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律师说法
那么,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武丹彤律师建议,要注意以下细节。
1.所有遗嘱类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3.自书遗嘱
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
2).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
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5.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6.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
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7.口头遗嘱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8.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场;
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
3).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4).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


第二章有公司的遗产分配案例


故事三、有股权的富豪公证遗嘱遗愿落空
公证遗嘱也会失效?
是的,任何工具都有它的适用范围。我们来看一下故事中这位富豪的家庭结构:
富豪与前妻生了一个女儿,还未成年,离婚后与现任妻子生了一儿一女。在一次体检中,富豪查出癌症晚期,担心未来遗产分配的问题。于是找律师写了份遗嘱,并且做了公证,在密封袋里保存。
不久之后,富豪去世,律师来宣读这份遗嘱,前妻当场诋毁这份遗嘱是假的。原因大女儿在遗嘱中只少量现金,而富豪最值钱的公司股权,一点都没有分到。
你一定会问:这份遗嘱是做过公证的,前妻的诋毁没有影响。
原则上是的。
但是,当现任妻子拿着各种证明去工商局过户股权的时候,工商局要她出示“继承权公证”;当她到银行过户存款、到房管局过户房子,也都要求出示“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正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虽然前妻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他们的大女儿是,而大女儿还未成年,前期是监护人。
也就是说:这份遗嘱需要前妻同意并签字,才能拿到“继承权公证”。
但,这样不平等的遗产分配方式,前妻会同意签字吗?
那怎么办?现任妻子可以通过起诉解决,只是这样的官司可能要历经3年左右。请问:遗产中最有价值的是公司股权,股权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得这么长的等待期吗?
回顾这个故事,对于关系较为复杂的家庭,公证遗嘱是远远不够的,会因为财富分配的不均,引发家人的争执,从而导致不能通过“继承权公证”。
而“继承权公证”,是我们每一个人将来都要通过的关卡,就像我前文所说的,不是小概率时间,而是100%的大概率。
这样的方案该怎么解决呢?


故事四、有企业控制权问题的资产传承
 
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的李某(占股70%)年纪大了,想把资产留给两个儿子。李某明白大儿子能力出众,适合管理公司,二儿子对公司管理没有任何兴趣,于是他以1500万美元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800万美元的传承型保险,由此多出来的1300万美元,作为给二儿子的遗产。保单生效后,李某召开了家庭会议宣布分产,李某宣布75%股份归大儿子,这样大儿子就占了公司总股份的52.5%,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而二儿子分到25% 股份加保险的全部保险金1300万美元,尽可能做到了双方的公平。
二、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是很常见的问题,家庭财富和公司财务几乎是画上等号的,根本没有额外的资源可用于分配。当然可以立遗嘱做不平等分配,但是如此就很可能令两个儿子不睦,甚至反目争产。
上述案例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保险传承,它不仅在资产传承时维持了双方的公平,甚至还将1500万美元的资产进行了升值。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保险传承的几个优势:
1、保值。上述案例中老先生用于投保的资产不仅保值,甚至还升值了不少,保障了资产传承。2、资产传承的准确性。在投保时将受益人指定为二儿子,这样保险公司履约时可直接找二儿子,而不必经过大儿子。
3、资产长期安全,对后代影响小。正如文中的二儿子,他不想要股权,只想要现金,但是现金一次性给付并不安全,而保险可以通过分期给付使这笔资产更加安全,稳定。
 
 
小结:资产分配的原则
 
·        显性的资产会被家人知道,例如遗嘱,最好是平均分配,避免发生争议;
·        隐性资产,就是不想被家人知道的,例如对某个孩子寄予厚望,想多分一点,最好是通过私密性的传承工具。
要实现隐形定向传承,有两种金融工具可以实现该功能: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


故事五、上市公司老板身后股权继承
——评析温州“张记”集团股权继承案
作     者: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中心
课题组成员:贾明军 吴卫义 蓝艳 邵泽龙 公维亮
执 笔 人:贾明军
(未经允许,谢拒转载)
小前记:撰写这篇文章,花费了我很久的时间,大约前后十天左右的时间,这是我撰写“婚姻绑架资本”系列最长的一次。究其原因,因为这是第一篇关于“继承”的文章;其次,张记是我很崇拜的一位企业家。我曾在2008年在一次律协的聚会上,与张记的弟弟即现在公司董事长张金见过面举杯碰酒;张记控股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是我律师业的圈内好友,因此,也尽量从正面客观撰写。张记在浙商中的影响很大,即使到今天也是如此。我有很多浙商客户,提起张记都是满脸崇敬之情。由于明天还要撰写一篇关于静安律工委的文章,时间有限,故此文撰写的并不精,在最后成书稿时再下功夫修订,请各位同行谅解!
题记:
曾是上海浙商会长,为何却在壮年撒手人寰?
去世留下书面遗嘱,为何内容难以浮出水面?
股权兄弟代为管理,可能蕴含怎样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公众利益哪个在前?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 继承人能否只继承股权的财产权而不继承人身权?
2、 “委托管理”是遗嘱信托还是遗嘱执行?
3、 被继承人能否生前委托故后投票权的行使?
4、 被继承人能否生前指定未成年继承人投票权的行使?
5、 当股东个人利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股东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6、 已故且已被继承的股东能否成为年报股权的持有人?
7、 当前中国法律框架下,遗嘱信托的最大问题在哪里?
8、 婚前股权婚后收益配偶是否有权取得?
该案涉及的社会问题有:
1、 为何大股东身患重病“隐”而不“公”?
2、 个人命名的企业优秀缺点都有哪些?
3、 企业家是否必要做好意外死亡的准备预案?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有何实际意义?
5、 没有安排妻子继承部分股权寓意着什么样的社会观念?
6、 企业家如何妥善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关系?
故事简介(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事之处,敬请原谅):
在上海肇嘉浜路上,有一座36层高的摩天大楼,外表似乎与其它大楼无甚区别,但这座大楼却似一坐丰碑,传颂着一个传奇的浙商的名子,即以这座大楼命名的“张记”,同时,这座大楼也是上海第一座以民营企业冠名的大厦。虽然铸造这所大厦的传奇人物张记先生已去世,但他人生创业的辉煌却成为浙商津津乐道,同时,也正是因为他,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家身体健康、股权传承以及企业文化的再思考。
张记是温州苍南人,与很多小心谨慎的浙商不同,张记素以“胆大包天”而闻界业。他开创了中国商界的很多“第一”,并曾豪情满怀要做成李嘉诚般的事业;他曾于2002年参股东方航空武汉公司,并于同年投资收购上海肇嘉浜路上的“张记”国际广场;他曾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浙江商会会长、甚至荣取过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虽然步入商海早,但年轻的他却屡创辉煌,成为浙商的代表与温州商人翘首楚。2004年,他控股的公司借助“广厦股份”拟借壳上市,但正欲游刃于商业、资本市场的他,却命运多舛,人生在38岁时嘎然而止,给世人留下太多遗憾与唏嘘的同时,因其遗嘱内容始终未浮出水面,以及其典型的“兄弟创业”的家族特点,以及涉及两次婚姻与三个子女的遗产与企业传承,成为我们沪家企业家事研究中心研究的范例,我觉得为了研究中国家族企业传承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再回顾张记他辉煌的生前与迷局的身后事。
2004年11月7日,张记在上海瑞金医院去世。据媒体报道,根据遗嘱,张记所持“张记”集团50%的股份将一分为三,其中40%由其“家属和子女”继承,并委托其弟张金、张豪共同代管,其余部分转让给这两位弟弟即张金、张豪各5%,张金、张豪的股份也因此分别增加到35%和25%,张记集团通过董事会选举张金为董事长,当时,张金年龄为34岁。
 张记生前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儿子分别为张瀚与张超,女儿叫张莹。三个孩子中年龄最大的是儿子张瀚,2004年张记去世那年为10多岁,正在上初中。
张记去世前的2004年7月9日,张记集团已从8家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耗资2亿元正式入主大厦股份(SH.600327)的母公司——大厦集团,后该股票更名为大东方(SH.600327)。
张记去世后,社会很多认担心,张记集团所有的资产都是王张记一手一脚打拼出来的,他在集团内部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而失去这一权威人物的“张记”将会怎样,企业能否顺利发展?
2004年11月18日下午,在张记集团董事长张金的带领下,张记集团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以及领导班子,在了张记国际广场的32楼,举行了张记集团高层变化后的首次媒体见面会。会上,张记集团就媒体关心的问题予以了解答。董事长张金说,公司收购大厦股份的主体并不是张记集团,而是上海张记集团公司,张记集团和上海张记集团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目前张记集团的总资产是25亿元,但参与收购大厦股份的上海张记集团公司的总资产为8亿多元。因此有媒体将大厦股份公告中提及的张记40%股份说成是14亿元是错误的。
而对媒体普遍关注的张记股权的遗产继承分配问题,张金指出,根据张记遗嘱中提及的股权继承对象是其“家属以及子女”,并不仅是由其长子继承,因此有媒体将其长子张瀚推为“中国最年轻的富翁”纯属误解。不过,对于张记股权具体的分配比例,张金并未透露。而正是由于对于张记书写遗嘱的具体内容“未透露”,才使得社会与媒体产生各种猜测,产生了各样的“版本”,关心张记集团的人们纷纷感到莫衷一是。
张记去世后,张记集团在其兄弟张金、张豪的带领下继续发展,事实证明,张记的弟弟张金与张豪,在企业经营上没有让张记失望。2006年,张记集团出资设立的吉祥航空公司获批,之后,张记集团又启动了该公司的IPO融资上市程序。虽然2011年9月该公司突发了“不避让”事件,但业界分析不会对其上市造成根本性的影响。除此之外,张记2010年3月退出奥凯航空获利2亿元转投吉祥航空,也更助添了吉祥的实力。除此之外,张记集团还积极参与2008北京奥运、2010上海世博的纪念品制作出售领域,不仅扩大了企业品牌知名度,而且也分得肉羹。截止2011年9月笔者在该集团官网浏览之时,可以看出,张记集团的航空、商业零售、地产、食品、教育、投资等板块均已成熟运作,企业有做大做强之势。特别是在资本运作方面,张记还曾一度大量持有联创光电(SH.600363)股票,挤身于前十大股东之列,也算在资本市场小试“牛刀”。而其旗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资本充裕,也适应了大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潮流。但是,尽管企业发展欣欣向荣,但笔者个人认为,张记平静发展的背后,还是存在由于张记去世遗留的未解决或未明确的一些法律隐患问题,值得民营企业家关注与思考。
律师点评:
1、“股权托管”有争议。
根据张记的遗嘱,其留给“亲属”的40%股权由二兄弟张金和张豪托管,并且,该“托管”情景已被载入上市公司大东方2010年年报如图:
 
其“托管”方式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目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对象一般限于“股东名册”,并且对于受托方的质资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后的新潮实业(SH.600777)[1];而张记委托其弟张金“托管”,法律依据不足[2]。
依据联创光电2010年(SH.600363)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张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由此,上海张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张金:出资70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35%;
张豪: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25%;
张记长子张瀚出资77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38.5%;
张记次子张超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0.5%;
张记女儿张莹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0.5%。
张记母亲张母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0.5%
根据该年报可见,根据张记的遗嘱,该集团的股权已发生继承。即张记生前持有公司50%的股份,分别已被二兄弟、母亲、三儿女继承。其中,长子张瀚继承了7700万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由于遗嘱安排以及工商登记显示这些股权并非遗嘱信托,而对于股东而言,其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是统一的,既然股权发生了继承,作为股东的张瀚自然有基于股东身份的投票权与经营权。如果考虑其为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的母亲代为行使。根据继承法规定[3],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后果,而张记在生前将“股东投票权”委托其兄弟在其去世后“托管”的性质如何界定,目前恐怕还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所谓“托管”,在这个案例中恐怕指“委托管理”。本案中的“托管”,却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发生,且基于委托人的死亡,股票的所有权已基于继承发生转移,“托管”是否仍有依据,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股东权利与人身紧密不可分,张记死亡后,其生前所拥有的股东权利(仅指经营管理权、投票权等股东的人身权利)已因其死亡而终止,而改由股票新的所有人享有,如何能继续将这些股东的人身权利在死亡后“托管”他人行使呢!
有的观点认为,张记的此份遗嘱为“附条件继承”,即“张瀚等子女只有认可其股东的人身权委托其叔叔托管后,才能继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虽然“附条件继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4],但所谓的“义务”或“条件”是决定继承人能否取得遗产的因素,本案中,张瀚等人已经取得了股权,遗产分割已履行完毕,自然谈不上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了。更何况,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张记在生前起草的遗嘱中有“若子女不同意由叔叔托管股权即无权继承”的条款,从情理出发,张记也不太可能这样安排!
2、遗嘱如何解决股权传承。
张记去世后,企业家股权传承一度成为社会热点。2005年11月 20日,在杭州召开的第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很多企业家都提到了股权传承问题。而法律专家建议,第一代企业家应早考虑用遗嘱的方式确保继承权的顺利转移,以避免 “换代”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剧烈动荡。
在笔者看来,大多企业家即使生前立有遗嘱,也非常简单,正如张记在遗嘱中40%股权留给“家属以及子女”一样,对于遗嘱内容的具体度和法律性考虑并不够。另外,虽然《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可以继承,但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可以设立限制或变通条款,使得“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存在变数。因此,现在的“二代传承”显然不是一纸“遗嘱”可以彻底解决的,还要包含公司基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考虑。
目前,有些一代企业家在生前通过股权“赠与”、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解决股权传承问题,或是直接通过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协议解决股权传承问题,实际上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在“赠与”方式中,如果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必须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其它股东坚决不同意“赠与”的情况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势必酿成纠纷;而在股权转让形式传承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款并未实际支付,就会存在股东权利瑕疵,如果以后企业存在IPO的情况下,必然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3、企业家遗嘱存在忽视配偶权益的问题。
一项对长三角某地50家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主要管理人员是夫妻关系的占60%,是直系或非直系血缘关系的占26%,没有亲属关系的只占12%。
而在很多男性企业家的遗嘱中,往往没有考虑到妻子的份额,忘记了自己名下的股权首先有50%属于配偶,致使遗嘱效力产生问题。而以本案为例,张记与现任妻子为第二次婚姻。在此次婚姻之后,张记已持有张记公司股权。但根据《婚姻法》以及刚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5],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记的股东权益中,包含有张记妻子的财产份额。事实上,在张记去世后,张记的妻子有权打一个“析产”诉讼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份额。但从情理上,这恐怕行不通,除非矛盾不可调和,妻子在丈夫“尸骨未寒”之时,挑起“内斗”,是为千夫所指的。时光如梭,如果再向后看几十年(假如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内),如果张记的妻子有一天即将撒手人寰之即,其继承人是否有权追溯主张分割张记之妻的财产,因此案为确权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法律结果现在难以预测。
张记妻的资料,笔者并未在公开资料中找到,只是看到媒体采访她时,她轻轻说道:“张记工作就是太拼命了,每天总是很早出去,很晚才回来,为了他自己的事业他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自己的身体。”之后,她就不再说什么了。那么,对于张记母亲与现任妻子在遗产继承的角色与继承份额,张记集团并没有透露。张记妻子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婚后股权收益的保障,是否在张记遗嘱中得到体现笔者不得而知,但从张记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来看,没有现妻和前妻的份额,可能通过其它财产安排进行保障的可能性较大。但张记现妻在婚后股权收益中享有权益,已是不争的事实。
4、遗嘱信托公证的尴尬。
2009年7月,义乌首份遗嘱信托公证。委托人如若发生意外,先指定某人管理财产,待子女成年再交还给他们。公证处主任潘顺木表示:“这表明现代义乌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遗产配置权,体现了现代人观念的转变。”
笔者认为,虽然有该“遗嘱信托”的媒体报道,但却改变不了“遗嘱信托”在中国的尴尬困境。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第八条、十三条规定了明确了遗嘱信托,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很难将受托人(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或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信托效力[6]。而目前,工商、房管机构对于当事人凭遗嘱办理相关信托财产变更登记手续持回避态度,直接导致了信托遗嘱的困难履行。在遗嘱信托契约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持有,而受益人不持信托财产;受托人虽然持有信托财产,但该财产不发生还债、继承分割的法律关系是信托的基本特征,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现在很难实现。2010年,我们上海律师协会民委会曾和上海市公证处(东方公证处)联合举办了遗嘱信托业务研讨课题研究,但基于现实的法律问题,这个研究并未过于深入。据笔者所知,在公证处不断努力下,虽然有几起遗嘱信托公证已成功完成,但普遍性的推广还有很大的障碍;而律师遗嘱信托见证或遗嘱执行人的法律业务,在上海基本没有形成普遍的业务模式。
5、股东个人隐私权与公众股东知情权谁先谁后。
即使在张记去世后的7年之后的2010年,在大东方的年报中,张记的名子在股权结构图中依然安在,只是注明“由张金、张豪托管”。事实上,张记40%的股权已由其子女及母亲继承,持股人早已发生变化。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股权结构清晰是公司治理与停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有权利知道公司的股东是谁,但张记公司在披露公司股权结构时,仍然将已故去的“张记”标注为股东、并含糊地将其40%股权“由张金、张豪托管”,有涉嫌信息披露方面不真实的潜在争议。诚然,张记的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他们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尤其是张瀚是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众有权利知晓他们的姓名及基本信息,而不适合以“尚未成年、保护隐私”为由模糊化。
6、张记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描述有待商榷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实际控制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7]。《证券法》第五十四条[8]、六十七[9]条也分别就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作了规定。此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等证监会行业规则,对实际控制人、持上市公司5%能上能下的股东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责任。而上海张记(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事实上并不是张金,而是张记的长子张瀚,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是张金,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应将张金、张瀚、张豪等列为一致行动人[10]。
7、未成年人股权保护需注意。
笔者注意到,根据张记(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9月和2010年年报的二次公告,张瀚的股权份额发生了变化,从2010年年报的7700万股,减少到了2011年的7100万股。但公司年报并未就为何张瀚的持股比例变化说出明显说明。张瀚是未成年人,其持股即使是其监护人,也不得擅自降低或转让股份,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为了保护张瀚的利益。


故事六、家族企业传承人,究竟是怎么看待传承问题的
接班,这个原本轻松的决定,却被父辈成功的光环所照耀。于是,这样的悖论产生了——超过前人是应该的,超不过则颜面扫地。舆论时刻将传承人的成就与祖辈对比,如池塘里的涟漪,慢慢扩大,以至无穷。
结果,接班的问题成了全凭兴趣的选择,一时无解。
那么,现在的家族企业传承人,究竟是怎么看待传承问题的?
 一旦接过先辈的旗帜,自己的人生将会怎样?这是众多“富二代”、“富三代”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也许,那时候,自己将失去悠闲的日子,被牢牢禁锢在家族企业的枷锁中。
是沿着先人开创的成功之路继续走下去,还是摒弃之前的方向,自成一派?面对选择,更多的人陷入了彷徨。
更有甚者,提出让人深思的疑问:我为什么要接班?
 
共同打拼:一代: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周耀庭 二代:红豆集团总裁周海江
实际上,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富二代”。因为是我和父亲共同打拼的结果。
自从接手红豆,父亲就把红豆当作毕生追求和精神支柱,公司的利益永远放在家庭利益之上。
1982年的红豆还是一家濒临破产的乡镇集体企业。接手红豆后的四五年里,父亲没有拿回家一分钱,父亲把他的工资都用在了企业里,以至于因为经济原因,家里没能供弟弟上学。
大学毕业时,我找到父亲,表示想去日本留学,需要2万元。父亲当即就明确拒绝了。他说:“这笔钱,家里没有,找人借估计五年都还不上,还是别借了。”
1987年底,我辞去高校教师的工作,正式加入红豆。好容易跳出农门,却又回到农村,母亲当时难以接受。
但是,在深圳读大学时,我就看到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头,感觉到民营经济是未来的趋势,所以很想加入这股大潮。
而当时,红豆正需要大学生,父亲也欢迎我回来。但我没有想过接班问题,因为那时的红豆规模还很小,销售额只有1000万。
在经营中,如果我的意见和父亲不一致,那么,我首先要妥协。如果我觉得自己是对的,那我不会消极妥协,而是努力争取。总之,很多经营上的事,我跟父亲还是能够沟通解决的,毕竟,我们俩彼此信任。
中国企业,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制度,比如,董事会意见有分歧的时候,还是尽量不要冒进,团结更重要。
我跟父亲最严重的一次分歧是1995年的“百万年薪聘总经理”事件。当时,这件事在全国都是一个大新闻。我那时是红豆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当时父亲希望能引进职业经理人,以带进一些先进的管理思想,同时让现有的干部有危机感,不要懈怠。
可是,我不认同这种做法,对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成熟程度持怀疑态度。而且,不久之后,中央领导要在上海和民营企业家座谈,省里刚刚把我的名字报上去,职务是总经理,情况有些尴尬。
后来,外界有猜测,认为是父亲不信任我,才去招聘职业经理人。
我身边的一些朋友也来问我:“你父亲是不是对你有想法?”问的人多了,我也有点恍惚。
但我这个人忍受能力非常强,即使心里有怀疑,也不表现出来,没说过一句不满意的话。我想得很清楚:不管父亲对我有没有想法,只要我自己能力强,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直到后来,我被全厂选举为总裁,父亲才对我说:“海江,你的承受能力不是一般的强。”那一次,他真的很高兴,对很多人说:“海江不是我指定的,而是大家选出来的。” 
理念不同:一代:福建匹克集团董事长许景南 二代:福建匹克集团CEO许志华
我和父亲有很多不同。
父亲把企业当成最重要的东西,一天24小时,他都想着企业。而我的生活内容比他多,尽管我也很专注事业,但我有自己的爱好,比如登山、喝茶、读书,我还希望有更多时间陪家人。
我进匹克的第一天,就跟父亲说,我对您的理念有不同的看法。我和父亲经常在各个方面有一些摩擦。比如,他做事情处处节俭,而我则以规范为第一要务,不应该节约的地方就要正常投入。
那时的匹克正处于低谷。当时匹克每年有30%的增长,但是竞争对手的增长却高达80%-100%。进取心十足的父亲希望向同行看齐,实现每年80%以上的增长,而我则趋于保守,认为只要企业有适当的发展节奏,30%的增长也是正常的。
但是争论并不伤害我们的感情,我们会理解彼此。
父亲对我爱护,我过了很多年才明白。我为什么被安排去管销售、管品牌,原因是父亲不希望我陷在旧有的人事斗争中,我当时主管的领域都是新的,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利益划分。
更重要的是,以前没有人做过,很容易出成绩。在家族企业里,第二代只有靠业绩来获得认可,获得地位。
进匹克之初,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市场,搞渠道招商。2001年起,匹克开始调整渠道,很多经销商已经跟不上匹克的发展,但他们跟我们合作时间比较长,感情上不好割舍。
在这个问题上,父亲主张给经销商一些时间。他认为,突然换掉这些经销商是有风险的。而我则坚决主张更换。最终,父亲妥协了,而渠道整合之后,效果不错。
2005年,匹克的国际化战略刚刚开始,我预计能实现50%的增长。但是,父亲将预期调整到80%。要知道,调高预计意味着增大各方面的投入。而我主要负责经营层面的事情,身处一线,明显感觉到做80%增长的预算是有风险的,一次性投入那么多钱,企业能不能承受?
在经营方面,我一直比较谨慎。我不是那种大手笔花钱的人,我的原则是企业要根据发展策略一步一步地花钱。
当然,父亲也有他的道理。2005年,全行业的疯狂,带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价格大幅增长,如果匹克不跟上这个节奏,就会从央视消失,进而甚至会被市场淘汰。
如父亲所想,企业最终实现了80%的增长。但是,相对于以往平稳地发展,那一次匹克冒了比较大的风险。
 
 
 
小结:何为家族企业传承一家族企业传承概念辨析
很多人容易把家族企业传承和企业接班人计划混淆,其实,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1、家族企业传承
广义上,家族企业传承指的是领导权从创始人兼所有者到继承人(家族成员或非家族职业经理人)的传递,按照继任者和在任者是否存在血缘、姻缘关系分为内部传承和外部传承。狭义上,家族企业传承指的是领导权或管理权从某个家庭成员向另一家庭成员的传递,相当于广义传承定义中的内部传承。
2、企业接班人计划
企业接班人计划指的是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上市公司,从专业经理人接班模式的角度探讨如何选拔、培育及替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领导阶层的高层管理人员突然遭遇不测或退休而做出的准备。

家族企业传承的内容
家族企业传承的内容指的是:所有权和管理权、产业、精神、关系。
1、所有权和管理权传承
接班人传承企业所有权是企业传承的基础,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真正拥有实际的决策权。但是,接班人拥有了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可以经营和管控企业。接班人还需要传承企业管理权,以便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与管理之中。
从全球来看,世界上很多伟大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到现在为止还全部或大部分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但是管理权已经交给职业经理人,但中国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和管理权完全分离的较少。 
2、产业传承
家族企业创始人一般对自己从事的产业充满热情,产业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所以,很多一代创始人希望二代能够传承自己的产业,把产业继续延续下去。德国的很多家族企业,就是这种模式,世代只专注于一个产业发展。
3、精神传承
精神传承是传承当中最难传承的内容,因为精神是一种无形资产。精神传承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家族精神传承、创始人精神传承和企业文化的传承。
家族精神指的是家族都流传下来一些精神财富或者家族传统,家族精神是祖辈延续下来的,带有历史的痕迹,有好的地方,也有不足之处,这需要后辈善于取舍;创始人精神指的是创始人的价值观、激情、视野、奋斗精神等;企业文化指的是待传承的企业的组织文化。
4、关系传承
关系传承指的是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与各社会组织的关系、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关系等的传承,这些关系是一代创始人建立起的宝贵的人脉关系,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和无形资产,这些人脉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让接班者事半功倍。


第三章房产相关的继承故事
故事七、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房产
这是杭州小丽的故事,多次登上《人民日报》,以示警钟。
事情是这样的: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在2006年去世,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300万。当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有办理手续。直到2015年母亲去世后,小丽的女儿要上幼儿园了,而这套是学区房,小丽就准备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在过户的过程中,房管局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而要拿到“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法定继承人找到。
 这还不简单?小丽是独生子女,父母都去世,而这套房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不就是小丽一个人吗?
经过询问才发现,小丽的奶奶是2007年去世的。这问题就大了。我们来看一下完整的继承图:
该房产是婚后买的,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的母亲和父亲一人一半;
 2006年父亲去世的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第一继承人是小丽、母亲、奶奶。奶奶生前继承了这套房产的1/6,而奶奶有四个孩子,2007年奶奶身故,这1/6被小丽的大伯、二伯、姑姑、父亲继承。大伯身故由它的三个儿子代位继承;二伯离婚了,二婶带走了其中的一半。

 最后这套房产的份额是这样的:
份额被占有是小问题,大问题是必须把所有人都找到,并同意继承方案。可是有的亲戚已经多年没联系了,大伯儿子远在国外,二婶万一结婚了,就更复杂。小丽房产过户十分困难。
回顾这个案例,如果有机会提前做规划,例如小丽父亲生前留一份遗嘱,这些事情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呢?
中国人特别忌讳谈生死,写遗嘱的极少,但在国外,他们把遗嘱叫“平安纸”,认为是一种吉祥,是一种对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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