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晚20:30-21:00,独立理财师网邀请到著名婚姻律师向霞,在独立理财师微信群中和独立理财师们分享了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婚姻之风险。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向律师委托独立理财师网将授课内容整理,分享给大家。由于内容很多,分为上下两部。
独立理财师网今后仍将坚持邀请专家,在独立理财师群中进行各种关于知识、实务技能等的分享课程,欢迎大家关注。
以下是授课内容实录: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向霞律师。今天很高兴在这里给大家分享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婚姻之风险。
私人财富法律风险存在于私人财富积累的各个环节。从学理上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社会环境法律风险和自身法律风险两种。目前讲的财富管理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自身的法律风险。
自身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决策风险、债务风险、刑事风险、税务风险、资金代持风险、婚姻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有版权、专利技术、商标等没有依法申请法律保护致使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劳务风险等等。
在这些风险中今天给大家主要分享的婚姻风险。其实婚姻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自身的婚姻风险,父母的婚姻风险,子女的婚姻风险。
婚姻风险在财富管理法律体系中其实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法律风险。因为婚姻经营不善很有可能会使你的财产缩水一半或者以上一半的上能。因为婚姻风险存在于订婚、结婚、离婚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因为婚姻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独特的法律关系,所以婚姻是私人财富管理风险中最为重要和最难预测的一种法律风险,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无论是主观或者是客观因素致使婚姻终结,都会因此导致财富面临损失或缩水的可能性。
我们了解了私人财富管理法律风险的风险体系后,那么我们在预防和控制财富管理法律风险运用的工具,主要有哪些?
防控财富管理法律风险运用的工具主要有:法律工具(如运用法律规则设计相应的法律协议)、信托、人寿保险等。
其实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从一部分高净值客户中了解到,他们已经意识到了婚姻风险了,但在如何预防和控制婚姻风险存在一些误差,有些人认为,将一些财产直接写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些财产呢就是自己子女的财产。有些人认为,如果自己在子女婚后,将财产传承给子女,这些财产一定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担心子女一旦离婚,自己辛苦积累的财富将会被别人分走一半。还有些人认为,在子女结婚前就将财富传承给子女,就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婚前个人财产有可能在婚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的现金,又用这个现金投资于其他项目产生的收益。或者将婚前个人财产抵押贷款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而偿还这个贷款资金又来源于其他投资产生的收益。在离婚的时候个人财产在婚后频繁的转化,这就很难界定和证明这些资金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其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婚前婚后财产混同。比如说婚前贷款购买的财产在婚后偿还贷款。而偿还贷款的资金有的是婚前的个人存款,有的是婚后的收入,对于混合比例的分配就是很大的难题。
最后,还有一种就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比如说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经过经营产生收益。还有婚前的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还有婚前成立的公司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这种收益包括股权在婚后产生增值部分,股份分红,增加注册资本金,还有利润转增股本、配股、行权等等。
以上这些财产的转化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想要区分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难度就很大。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我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子。
李某是某企业的一个高管,张某是一个教师。2009年经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李某给张某五十万元作为订婚彩礼。2010年了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张某的父母给张某五十万元和一辆价值三十万的小轿车作为嫁妆。李某的父母为双方首付九十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三百万的婚房,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用五十万元的彩礼和五十万元嫁妆及双方的工资还贷。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张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彩礼五十万元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的嫁妆和价值三十万的小轿车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赠与,也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而李某辩称说,房屋是自己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对自己个人赠与。张某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支付给张某的五十万彩礼,张某应返还,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那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中涉及的三个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个问题就是彩礼,这个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婚后生活困难的。但是适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给张某这个价值五十万元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首先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次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在婚后无生活困难。那本案中,李某给付张某这个彩礼呢,并未导致他婚后生活困难,并且生活了好几年才离婚双方还有一个女儿。彩礼通常是一种附条件的一种赠与,它是以结婚为条件,那么如果你没有跟对方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以骗取彩礼为目的可能就返还这个彩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彩礼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个问题就是李某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虽然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者证明,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就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在实务中呢,对此争议较大,有的法院认定为首付款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首付款是父母借给夫妻双方的,就应该确定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对按揭部分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第三个问题是张某的嫁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1款第(四)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某的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这个嫁妆是在婚前给的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的。像通常有些情况就是女儿有某种需要花钱的地方,像创业呀,或者其他什么情况。那么父母在婚前可能就将大额的存款给了这个女儿,那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陪嫁嫁妆时明确表示这个这五十万元和这个价值三十万元小轿车就是赠与给自己女儿个人的,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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