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好的婚姻需要精心经营,但是更多的人在婚姻中,因为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极大的不和谐。
从理财师的角度来看,这明显是因为婚前双方在财务上没有计划而导致的。与其婚前狮子大开口导致婚姻泡汤,或是忍气吞声而未来无所保障,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婚姻财务规划来解决。笔者以实际案例来做系列解析,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财务规划,则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第二期我们讨论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婚后全款购房,自己父母出钱,写自己名的房产如何处理?
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引用法律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许某与刘某于1999年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一子冯小某,一直由许某抚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孩子出生数月起,刘某即有外遇,自此,双方感情日渐趋冷,实际上双方已分居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后许某经过慎重考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于2004年8月购买,购房款337076元于同日交清,银行查档显示交款单后附三张取款凭条,其中一张为刘某父亲名下,两张为刘某姐姐名下,该三张款凭条上取款人处均有刘某签字,刘某到庭表示购房款系其全部出资。许某到庭表示认可刘某所述。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结合银行交款凭证、刘某与刘某姐姐之陈述及登记在刘某单方名下之情形,本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刘某单独所有。
抓紧在婚前规划好家庭的未来财产,婚姻财务规划并不像大家印象里的认识那样,是男方保护自己,剥削女方的利器。只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等原则,夫妻之间是肯定能够找到对双方都有保障的协议安排方式的。不但房产可以如此,婚前的其他财产,婚后的双方所得,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同时降低双方的不确定性。中国有句古话:先小人后君子。好的财务规划,是可以让人生更幸福的。
(作者:向霞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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