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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设置信托我们在担心什么?

                                  

                                          


回到信托的产生的初衷。信托是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也是一种财富管理的工具。信托最初起源看起源于埃及的“遗嘱托孤”;从法律制度来看起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对于无力或者无权继承者,可按遗嘱将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人;从操作层面上看起源于英国“尤斯制”,英国封建社会土地赠与教会免征税,教会土地大增,政府税收来源减少。13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没收条例》,规定赠与教会土地,须经过国王批准,法官信徒居多,在衡平法上给教会接受土地收益给予便利,从而创制“尤斯制”。具有规避法律的目的。信托工具经过不断的创新衍变,商事信托或者法人信托不断涌现,信托的 功能不再单单是进行财富传承,受托人不再仅仅是消极管控;商事信托具有更多的投资理财性质,商事信托也多是自益信托。

 

根据信托的不同分类,我们发现信托具有不同的功能。我们对信托加以梳理,其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家族信托,二商事信托,三慈善信托。第一类信托多具有传承财富的作用,第二类信托多是经营信托、自益信托、投资信托,该两类信托的设置目的会有交叉的地方,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经营信托属于商事信托。而我国家族信托立法并不完善,自13年平安信托设立国内首个家族信托之后,并未大量兴起;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多具商事信托的特征,并且在信托产品中,信托的设立起点多在5000万,针对超高净值人群,一般人设立信托门槛过高。第三类信托则多具有公益目的。我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8日我国首个慈善环保信托设立,该信托由慈善机构与信托机构作为共同受托人。

 

梳理了信托的起源、信托的功能类别,我们应该反思,我们设置信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有信托产品能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随着国内富裕人群激增,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创富一代考虑更多的是积累的财富如何传承给下一代,如何能够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设置信托的目的我们进行梳理,大概如此: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合理进行债务隔离、安全传承财富、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我们在设置信托的时候则担心:


1.信托财产不被委托人占有,委托人的财产在法律上归属于受托人,在心理上会有诸多顾虑,会不会被受托人肆意挥霍,也是重要的顾虑之一。



2.信托的损益不能保证,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不能设置保底条款,收益无法保障,委托人的兴趣必然会有所减少。



3.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功能,能否真正实现,笔者在先期文章中对信托的受益人保护机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也对遗嘱信托借助徐卫教授的著作进行了梳理。随着我国信托统一登记的逐渐实施,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将会越来越突出的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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