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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玲律师会客厅:高净值客户必读,你所不知道的保险金信托





刚刚绍玲会客厅分享了一个关于保险金信托的对话访谈,就有一位Kate律师来到绍玲律师的办公室探讨交流了,私人财富管理确实太火爆了,不仅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关心,做财富传承的律师也一样关注,Kate是一位要转型的年轻律师,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绍玲会客厅又聊了些什么?

                      


Kate:


绍玲律师,我最近服务的一家保险公司想要引进保险金信托项目,我知道你在财富传承这个领域做得比较早,我想先跟你了解一下保险金信托具体落地的形式都有哪些,一般都解决客户的哪些问题。


绍玲律师:

(笑)当然可以,保险金信托是新型的财富管理工具,也是做私人财富管理的律师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工具,我国国内保险与家族信托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各自都有不同,我们可以一块来看一下。


Kate:

哦,保险金信托的市场发展的还挺快,我以为只有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信托呢。


绍玲律师:

你说的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信托其实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金信托模式,也是最先在中国落地的保险金信托形式。在保险金信托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一个是信托合同。客户既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又是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客户投保一份终身寿型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客户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Kate:

是的,魏律师,我看了你之前的文章,说到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控制财富传承给子女的节奏,投保人过世之后也能控制财产。


绍玲律师:

所以有比喻说家族信托就是坟墓里伸出的一只手。而且终身寿险是有杠杆作用的,也是高净值人士很青睐的财富传承工具。保险+信托的模式相当于发挥了两个金融工具的优势。比如说有这样一位男性客户张先生,45岁,身体健康,是一位家族企业的负责人,家境颇丰,但最让他头疼的就是他的儿子并不是特别懂事,现在在读高中。他很担心儿子以后会上当受骗、或者凭儿子的个性以后冒然结婚冒然离婚都会对家族财富产生很大的影响,张先生生前尚可控制管教一些,但张先生一旦过世,对于儿子的未来还是非常担忧。


那么在这里就可以用到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信托,根据某保险公司的计算:张先生每年支付保费290万元左右,支付20年,就可以得到1个亿的身价保障。并且张先生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一旦张先生过世后,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公司账户。


比如张先生希望儿子过上富足的生活又担心儿子挥霍无度,可以约定:张先生过世后,儿子每年只能领取100万元,作为生活开销;

张先生想通过现金激励的方式让子承父业,还可以通过儿子在家族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来约定激励的现金数额;

如果张先生担心子女婚变的风险,可以约定信托受益权为儿子的个人资产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做个性化的安排,也会对儿子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同时可以预防家族财富风险。


Kate:

我明白了,通过终身寿险与信托结合,可以将客户身故后的传承问题规划得很好,但是有很多客户可能在生存期也会有很多对子女的激励和对社会的责任,这又如何体现呢?


绍玲律师:

你问得太好了,这就是我下一个要说的生存金信托,通过年金保险合同与信托的结合来实现客户的财富管理和资产传承。生存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生存金信托主要是结合了年金险的强制储蓄功能和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可以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安排自身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规划、婚育规划和资产传承。


Kate:

绍玲律师,你讲的这两种模式我看出来了,确实把客户的生前和身后的资产安排都做了非常好的衔接,但是万一有一些高净值人士没有做好保费的规划,或者现在财务状况很好,但是过几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负债等,都有可能导致保单的中断,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又该如何做未雨绸缪的规划呢?


绍玲律师:

这也是一个好问题,一看就是服务了大量的企业主客户,确实是有这样的风险的。所以我们再来看看第三种类型,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均成立后,将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的,还有第四种类型,家族信托成立后,直接用信托资产来购买保单。这两种形式都是信托持有保单,更利于保费的规划,如果日后客户出现了债务问题,因为财产是信托公司持有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属于客户的责任财产了,所以就不涉及到保单被强制执行的问题了。


Kate听得越来越入神了:

绍玲律师,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这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吗?


绍玲律师: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一般的保险利益都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比如说: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是我们要注意这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在订立合同后,保险利益消失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比如说夫妻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但是后来两个人离婚了,保险利益消失了,但是保单依然是有效的。


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通过法律上的分析,不管是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还是直接由信托公司投保,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都是有效的。


Kate还是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

绍玲律师,谢谢你的干货分享,私人财富这个领域真是大有可为,这些知识对我的团队和我服务的保险公司都太有帮助了,以后一定还和你多学习。


 绍玲律师:

客气啦,以后多多交流。




本文来自 财富法眼(ID:weishaolinglawyer)  作者:魏绍玲   本文已经获得转载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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