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老赖”沈某欠着别人的货款不还,官司败诉后同样和法官玩“捉迷藏”。
他花126万元给自己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人寿保险,但这并没给他换来“保险”。虽然一直以来对于老赖买的人寿保险产品能否列入法院执行范畴有异议,但省高院出台的一项新规定,打消了像沈某这样的老赖把钱藏到保险公司的幻想。
沈某藏在保险公司的126万元最终被法院划扣,这也是湖州南浔乃至浙江法院在省高院出台新规后,首次将老赖的保险产品强制执行。
“老赖”资产转移亲戚名下增加执行难度
沈某是与湖州南浔区法院打了多次交道的“老赖”。早在2013年初,身为杭州甲公司、杭州乙加油站、浙江丙公司3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沈某,以甲公司名义与南浔某燃料公司做了2500余万元煤炭生意,并由乙加油站和丙公司提供担保,后甲公司资不抵债,处于关停状态,但还欠着南浔某燃料公司1100余万元货款。
2013年10月,南浔法院受理该煤炭买卖纠纷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由沈某在规定时间内分期付款。但此后,沈某只还了30万元,就开始“赖账”了。南浔某燃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浔法院于2014年1月,查封提供担保的乙加油站、丙公司所有资产,但这两家公司资产早已被转移一空。
在这期间,对于法院上门执行,沈某能拖则拖,拖不过就躲,躲不过就另立账户,把资产转移到亲戚名下,大大增加执行难度。
2014年3月,南浔法院对拒不执行的沈某实施司法拘留,并于当年3月31日,以涉嫌“拒执罪”将沈某移送公安机关。这时,沈某才不得不交出执行款200万元,但离他应清偿的债务还差一大截。
126万元给自己买保险终被强制执行
不过,执行法官仍未放弃对沈某财产的查找。经多方辗转,法官查询到沈某分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买了34万、78万、14万三份现金价值126万元的保险产品,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均为沈某。
此前,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因为在投保有效期内且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虽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就在今年3月份,浙江省高院专门就“老赖”名下保险产品的执行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当案件被执行人(老赖)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如果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有了这柄“执行利剑”,像沈某这样,把126万元巨资用来给自己买保险的,也无法藏匿财产,逃避不了法院的执行。(转载自今日早报 通讯员 姚梦珒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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