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律师说保险,不同角度认识金融工具。
保费来源对于保单性质的影响
夫妻财产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那么,保单的保费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这也直接影响着保单的性质。
如果婚前购买、婚后一直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缴费,那么这张保单只要不是具有储蓄投资性质的险种,那么无论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保险金,都为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保单是具有储蓄投资性质的险种,比如常见的年金险,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年金期满返还的保险金还应当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定期获得的年金是具有投资属性的收益,因此该部分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受益人指定为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情形除外。
基于此,可以说保单是作为婚前个人财产最为有效的隔离工具。
案例:王小姐离婚,带两岁儿子生活,离婚时分得一套房子和800万现金。
王小姐用500万现金购买大额年金保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儿子。
那么这500万元的保单,无论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保单终止之后返还的全部保险金,都将是其个人财产,不会混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受益人指定为儿子,所以定期获得的年金受益也不会作为投资受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王小姐通过年金险保单很好的实现了婚前财产的有效隔离。
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对于保单性质的影响
保险从大的方向来划分,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顾名思义是跟财产有关系的,跟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无关,所以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按照婚前或者婚后的购买时间来界定即可。
但是人身保险由于类型多样,且多为主险加附加险形式,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以及针对情形也多有不同,故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性质是个人财产亦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情形较为复杂很多,我们逐类别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可能还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等责任。
但无论哪种给付责任,均是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发生给付,因此,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金理赔的情形下,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呢?
根据保险购买的时间来界定即可,因此,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一旦转化为保险金将变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健康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疾病损害,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应根据上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发生疾病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应当根据保险购买的时间来界定。
死亡与生存分别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对保单性质的影响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障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
但无论哪种寿险,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般不会是同一人,那么就意味着夫妻作为投保人,但是肯定不会作为受益人出现在保单中。
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受益人是第三人的情况下,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保单的现金价值转化为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将成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
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那么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要探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本意。
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夫妻一方指定为收益人,则大多是存在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
从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和本意来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
因此,保险金应当视为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样,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寿险。
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主要有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这些保险的属性都具有储蓄功能,都是到一定时间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到达一定年龄所获得的保险金具有投资收益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是婚前购买的保单,婚后获得的收益部分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在最后
律师建议:
离婚也好,购买保险也罢,《婚姻法》《保险法》均不可能明确界定所有的情形。
实际生活中,每一个离婚案件所需要分割的财产以及财产的性质界定都是千差万别的,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