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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
当下,很多骗局中,受伤害的主角都是老人居多。
据《工人日报》报导,据名为刘月英的老人介绍,早在2014年底,通过熟人认识了广某,对方表示通过朋友的项目投资,可以挣到数量可观的钱,并承诺,每月10%的利润。
“我们一群退休的人,手中的退休金不多,有这样的赚钱机会,诱惑非常大。”当她听说有朋友的确拿到了真金白银时,老人动了心。
“对方说我们不用出钱,只要拿闲置的房子做抵押权就行,这样盘活了房产,又挣了钱安度晚年。”
后来,经广某介绍,老人把位于丰台区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向龙某抵押了150万元,然后转给了广某做了投资。
然而,钱交给广某后,约定的月息,刘月英没收到一分钱。
原本约定抵押协议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0日截止,但她的房子在2016年8月15日就被过户给了另外一个人。
后来老人到公证处调取公证书时,当时公证的借款合同上借款期限竟然是1个月,而不是她们此前约定的1年。
这意味着老人签了一份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合同,一旦满一个月未还款,合同可以被强制执行。
更为致命的是,在公证借款合同的同时,他们还公证了一份关于老人房产买卖权限全权代理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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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角度看本案
致诚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于帆介绍,按照这份及其苛刻的委托书规定,和老人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受托人龙某,在没有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全权处理老人的房产,并代为签字。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书中曾有这样的文字。
老人表示,自己从未想过要卖房子,只是抵押。
可是,进行过公证的合同却与老人所说大相径庭。
而就是通过签署一份阴阳抵押合同与一份委托书,老人将房产的管理、过户、法务等一切权利都委托给了他人。
老人称,当时在公证处签了一大堆文件,她曾提出异议,但和他一起来办理公证的广某说“不用细看,这个您放心,公证就是为了保护您的权益”,催促她签字。“稀里糊涂就签了字,事后回想当时就是陷阱。”
记者采访的多位老人回忆,当时他们签字的情形很相似,都是在对方的催促下,草草签字,根本没看文件的详细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常来说,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由于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可以按照授权范围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这就意味着,被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人赋予他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见解,做出符合授权范围的决定。
所以,授权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例中,刘月英老人签署的委托书中,在没有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令代理人全权处理老人的房产,并代为签字,这样的授权范围太大了。
而拥有这样权利的代理人,处理掉老人的房产,在法律上是可以做到的。
当然,这不意味着老人一定血本无归。
但是,如果再辅以其他授权,代理人又代老人做了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那这笔房款亏损殆尽,也很正常。
如果最后找不到团伙诈骗的证据,这个损失就很难收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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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财的角度看本案例
我们从理财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老人犯的错误有三个。
首先,贪婪。
“每月10%的利润。”这从理财角度来看,本身就不现实。当然,很多老人本身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意志力也很薄弱,被诱惑也情有可原。
第二,信了不该信的人。
这个错误和上一个是连在一起的。有人说,当前的老人,“除了对子女不信任其他谁都信”。在这种涉及到数百万财产的安排上,利令智昏,根本不和子女商量,这也是受骗的主要理由。
第三,就是缺乏法律常识。
不详细看文件内容,不弄懂每个条款,就敢贸然签字?当然,如果没有前边的两个错误,就根本不会到这一步。
老人成为骗局中被骗的主角,这已经是个社会问题。
在呼吁打击诈骗团伙的同时,我们也要琢磨怎么才能建立防火墙。
子女在这其中应该扮演重要角色。
重树老人对自己的信任,平时应该经常就理财和法律常识给自己的父母做教育。高息不能随意信,字不能随便签,签字必须由子女陪同。能够做到这几点,老人这端,就建立了足够的防火墙。
而理财师也要为自己的客户做相应的教育。
被骗的首要原因是贪婪。
你惦记人家的利息,人家惦记你的本金。而人在很大的利益之下,很容易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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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戒贪戒躁,这是远离骗局的最佳方式。
即使再有吸引力的投资,也要多百度一下,再和你身边有水平有责任心的理财师反复沟通。
这之后,再做决策,就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资金的安全。如果再辅以有效的资产配置方案,这就是对自己资产最负责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