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前一阵,宁波的公证处来了一位90后姑娘。她要立遗嘱,如有意外,名下的婚房给父母继承,老公没份。
那位姑娘刚结婚不久,她和父母一同来的。
女方家境殷实,是家里的独生女儿。结婚时,婚房是女方家里买的。这次前来,姑娘想要立下遗嘱,若是遇到意外,希望她名下的这套价值数百万的房子留给父母继承。
这么年轻就做遗嘱公证,姑娘和家人说他们都不忌讳:“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早点做好公证,也是为了让以后少些纠纷。”
那么,从理财师的角度,怎么分析这个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如果她不立遗嘱,如有意外,这套房子该怎么分?
我们首先可以确定,这套房子虽然在姑娘的名下,但是房款是女方父母全款出的。那么,只要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产是赠与双方的,这套房子就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女方一旦出现意外,若届时还没有子女,则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和父母。这样,这套房产在继承时,将分为三份,父母加起来得三分之二,老公得三分之一。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老公将获得多达百万以上的资产。
从这个角度来看,女方家里要求对这套房产立下遗嘱,是出于保护自己资产的需要。
这么做,就能避免纠纷了吗?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十九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中效力最高。如果女方今后不再重新设立公证遗嘱,那么可以说,女方家庭的做法是可以避免纠纷的。
那么,这么做,到底合不合适?
从财务和法律方面,遗嘱的设立完美的达成了女方家庭保护自己财产的意愿。但是,这种做法并未考虑人性因素,也许会好心办坏事。
最大的问题在于,这种做法完全没有考虑男方的感受。实际上这种做法表现出来的感觉是:对于婚姻没有信心甚至是对自己的老公没有信心。这会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呢?老公是否会因为这种遗嘱,心存芥蒂,最终导致离婚呢?
保护自己的利益无可厚非。这也确实是理财师该建议自己客户考虑的问题。不过,就方式方法而言,似乎可以商榷。
怎么办才能同时兼顾各方?
这种遗嘱该立,但是立遗嘱的时间应该在婚前而非婚后。既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半的感受。
此外,在购房时,也可以考虑直接写女方父母的名字,然后立下公证遗嘱,确定去世后房产归女方。这样做更加柔和,缺点是未来可能会面临遗产税和继承过程中的繁琐手续。
理财师群中的群友们还提出了另外一个有趣的思路。@傅建国:“90后,担心意外,不如花个500块买个百万寿险留给父母,比房子值钱。”
担心意外去世,父母将损失百万,那就每年从夫妻共同财产里花一笔小钱,购买定期寿险,受益人只填父母。这样,未来真正出现意外的话,加上理赔的保险金,父母没有受到损失。而两人的感情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这个世界是无常的。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是每位即将迈入婚姻殿堂者的必要选择。但是,适当的改变些方式方法,能够达成目的,又可以减少些负面影响,那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人非机器,感情难以量化。在制定财富保全规划的时候,切忌伤害他人感情,须知破镜难重圆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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