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购买房产用于投资已经不是个新鲜话题了。但是,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并不是签了合同就一定能作数的。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据每日新报报导,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对此事是这么解释的: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房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判决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民法理论中,普遍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法官解释说,卖房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商品房本身除居住功能外,投资功能也是重要属性,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能买了再卖博取价差。如果售价公允,买房者通过后期房产价格上涨而获益,这并非圈套,而是承担了市场风险的行为。
此外,法官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居住是购买房屋的正当理由,用于投资转卖,同样是购房房屋的正当理由。以此来判定买房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如果房价下跌,买房者是否可以以自己买房是为了炒房,故此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呢?
那么,是卖房者意思表示不真实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卖房者毁约的原因。虽然卖房者吴某某声称毁约理由是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但是,看一看天津二手房的均价变动趋势,我们就能发现其真正毁约的原因。根据房天下的二手房成交数据,天津2015年4月均价15831元/平方米,2016年3月,本案发生时,均价为17963元/平方米。这一年间,房屋均价上涨幅度13.5%,涨幅不算太大。但是2017年3月,天津的均价为25121元/平方米,均价上涨了39.8%。
吴某某卖房后,房价开始迅速上扬,他觉得房子卖亏了,这才是他真正毁约的理由。如果这期间房价下跌了39.8%,想必吴某某不会因为尤某某炒房而毁约。
合同中有关于允许过户给第三方的约定,就表明买房者目的就是转卖房屋以博取价差,在签约时卖房者看到这一条,肯定是非常明确的。法律也没有规定炒房者不能买房,甚至可以说,“炒房者”这个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应该称为“房产投资者”更合适。因此,如果从卖房者吴某某的角度,说他卖房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依据是不充分的。
近些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影响社会民生,炒房者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从舆论角度成了人人喊打的角色,笔者对其也没什么好感。不过,炒房这个行为,不合情但合法。我们可以质疑法律中对炒房行为约束力不足,这是立法者的问题。而法官如果不依现行法律判案,则会导致比炒房更大的问题。
此事是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因为新闻中的信息量有限,暂时无法判定。但是,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不应该怎么解气怎么来。如果因为炒房者可恨,就可以随意解约,令其吃亏,那么,未来合同怎么签才能生效?我能不能卖了某股票之后,发现其上涨50%,然后要求解约,买了股票的人要把股票还给我?股票是用于投资的,买股票者转手就卖给了别人,并非真要持有该股票,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啊。
如果我们都欢迎这种情况,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契约精神,而迟早吃亏上当的,还是我们自己。与其如此,不如呼吁立法禁止或者限制炒房行为,这样更加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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