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很多中国人都逐渐成了有产阶级。而中国家庭当前普遍都是以房产作为最主要的资产。因此,有很多的故事发生于房产在婚姻生变或继承时带来的纠纷中。
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据广州日报报导,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
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2008年5月12日”。
老人去世后,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
她认为,徐强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强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强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强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强终生的表述。
徐强的后人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遗嘱确系老人生前亲笔所立,然而保姆并未能够如其所愿,获得房产。这是为什么?
首先,子女等继承人之外的人,能否有资格获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只要确定遗嘱有效,保姆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仍然有权获得老人的遗赠。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据老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做出了遗嘱无效的判决。而在当前关于继承方面的纠纷中,很多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发生的。因此,立了遗嘱,不能保证这份遗嘱生效的话,不但起不到按老人生前意愿划分财产的作用,还会为未来出现纠纷留下极大隐患。
那么,怎么才能保证遗嘱生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所有的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要想最大可能保证遗嘱生效,就只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规避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中绝大部分遗嘱不生效的问题。
但是,一方面公证遗嘱要收费,另一方面公证处也不是什么遗嘱公证的申请都接的。像这种将财产遗赠保姆的,很多公证处就未必会协助办理。如果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公证的方式立下遗嘱,就只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看起来很简单。但是自书遗嘱未来的麻烦也最多。面对其他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提出的相关质疑,想顺顺当当的获得诉讼胜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故此,为了保证未来不出问题,能公证的遗嘱,还是公证为好。而且,尽可能早立遗嘱,因为就算未来要改变主意,还是可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以后来的遗嘱去推翻之前的遗嘱。
在传承规划中,通过遗嘱,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金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这种方式相当灵活。
但是,遗嘱不是万能的。遗嘱继承无法实现对继承人的支出约束,可能造成被继承财产被快速挥霍;遗嘱继承将面临巨额遗产税的财务负担;也无法实现家庭财富与企业资产的有效分离。这意味着,单凭遗嘱,很难达到传承规划要求的高效性。而遗嘱继承也可能会发生纠纷,主要是遗嘱本身可能存在争议,主要涉及遗嘱法律效力问题、遗嘱真伪等方面。考虑到还有继承权公证等麻烦事,单凭遗嘱也很难实现传承规划要求的便利性。
因此,遗嘱作为整个传承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还需辅以其他工具进行。此外,立遗嘱的过程比较专业,需要对于继承法和实务有深入了解,一般需选择专业人士辅助进行。
类似保姆要求分雇主财产这种奇葩事情将来只会越来越多。全面规划自身传承方面的需求,令身后事仍然在自己掌握之中,这在未来将是每个中产以上家庭必须要做的事情。理财师也有必要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相应的提示,并且寻找合作的律师,共同协助客户进行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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