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家庭开始拥有了一定的资产。而当代家庭中,孩子在外拼搏,老人孤居家中,感情空虚寂寞。于是,经常有老人在垂暮之年二婚,带来的就是未来遗产继承的麻烦事。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老李家住德清县武康街道,原先是某单位的退休干部,妻子已经过世多年,有一儿一女。
为了老李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儿子李军、女儿李萍给老李请了一个保姆朱阿姨,照顾老李的日常衣食起居。
朱阿姨早年离异,一个人靠做保姆把儿子抚养长大。朱阿姨来到老李家后,尽职尽责。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精神好了,话也多了。
2011年12月,老李和朱阿姨登记结婚。对于老李的再婚,子女也没有太多反对,觉得有个人能与父亲作伴也挺好的。结婚时,朱阿姨还出具了保证书,声明与老李结婚只是为了能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并保证不继承老李的各种财产。
2014年6月,老李去世。让老李的儿女没想到的是,朱阿姨拿出了老李生前留下的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言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抚恤金给予朱阿姨。
老李的儿子李军、女儿李萍看到遗嘱时非常诧异,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份遗嘱,也没有听父亲提起过遗嘱的事情。
对于遗嘱的内容,儿子李军、女儿李萍坚决反对。
2015年3月,由于继子李军、继女李萍阻挠其继承丈夫老李遗产,朱阿姨一纸诉状将继子李军、继女李萍告上法院,要求履行遗嘱的内容。
而李军认为,朱阿姨出尔反尔,在登记结婚前,朱阿姨已向他们写下保证书,其与父亲老李结婚不是为了获得老李的财产。
李萍则认为,父亲与朱阿姨是假结婚,两人没有夫妻感情,结婚只是为了让朱阿姨获取老干部的家属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和朱阿姨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双方互负夫妻权利和义务。老李留有自书遗嘱,写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房屋赠与朱阿姨,其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受法律保护。朱阿姨出具的保证书时间在老李订立遗嘱之前,在老李立下遗嘱后,朱阿姨并未表示要放弃遗嘱继承权利,故其有权按照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朱阿姨继承老李名下房产,李军、李萍应配合其过户。
关于抚恤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抚恤金、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产生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故朱阿姨关于按照遗嘱全部继承抚恤金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抚恤金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处理,法院认定由朱阿姨及老李的两子女平均分配。
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继承法》,有很多人实际上是不了解的。当然,这个案例里可以找到问题的地方还很多,比如朱阿姨的初衷如何,老李为何写下遗嘱而不通知家人,老李在立遗嘱时是否受到胁迫或者是欺诈。姑且不论这些,当客户家中老人真要二婚时,作为理财师,我们要如何提出建议呢?
首先,遗嘱和法定继承是怎么回事?为何写了保证书还能继承?
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例中,如果老李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就以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事实上,只要结了婚,朱阿姨就拥有了对老李财产的法定继承权。虽然朱阿姨写了放弃继承权的保证书,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也就是说,即使本案中没有遗嘱,朱阿姨也有可能对于之前所作出的承诺反悔,并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更何况,老李还留下了被法院认定生效的遗嘱。
在老人二婚后的生活中,其伴侣在生活中要比其子女远远更为亲密,将财产留给配偶是非常自然的选择。故此,本案中老李的子女因为对于继承法的不了解,使得在最后财产分配时措手不及。
其次,老李的子女在老李结婚的时候,如果有事先预期,应该做些什么?
老李的财产,只有老李有处分的权利。在老李二婚之前,老李的子女应该与父亲约定好未来的遗产分配问题。这种约定,应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出现。这样,会最大可能避免在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们还需对簿公堂。
除了房产应用遗嘱的形式事先约定外,现金类资产可以以寿险或者是其他方式进行传承。
对子女最有利的方式当然是提前传承,在老李在世的时候就将财产过户完毕。但是,在过去的文章中,我们也反复强调,对于老人来说,提前传承不可取,只有把遗产分配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才能保证自身安度晚年。
最后,就算老李立了遗嘱,老李的子女就能继承房产了吗?
答案是未必。
根据《继承法》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换句话说,老李仍可以再立遗嘱,以推翻之前的遗嘱,将财产留给朱阿姨。老人的财产未必就应该由子女继承,如果老人在生命的最后,认定朱阿姨对他最好,别人也无权干涉他对于财产的处置权力。
但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应该还是子女与老李过于疏离。如果能够经常看望照料老人,即使需要改立遗嘱,老李也不会剥夺子女的继承权,更不会招呼都不和他们打。这件事情有这样的结局,老李的子女应该是有最大的过错的。
此外,有些人可能认为,阻拦自己父母二婚,不登记则保姆就不能分家产了。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老人完全可以留下遗嘱任意指定继承人,真要闹得不可开交,反而可能会令老人下定决心,将财产交给儿女们眼中的“外人”。
老人二婚,在社会的发展中,已经越来越正常。作为子女,除了做到出钱赡养、雇保姆等事情外,还需要关心老人的感情生活,避免被他人乘虚而入。否则,保姆上位,邻居继承等事情,在电视节目、网络媒体上,我们看到的还少嘛?作为理财师,要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正确的和自己的客户讲明这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功夫做在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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