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年人,看到眼前有一眼深不见底的井口,那是绝绝对对不会再迈一步,掉到井里的。但是,人生之路上,有太多的人,不知道保护自己,结果掉进了永远都爬不出来的深井,饱受煎熬。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现行法律,特别是‘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这会造成现实中有人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有人如是感慨。
网友“被负债-泉州兰瑾”的故事:
没谈恋爱之前,我总是想,像我这样的人,一定会找一个相亲相爱的人,谈很舒服很长久的恋爱,然后结婚,生一个可爱的娃,过一个很温暖很温暖的一生,我们在一起,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我没有想过,自己会离婚。
刚离婚的那段时间,我感到自己很失败,我不敢跟别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我怕看到别人同情的目光。我一遍遍跟老朋友或认识的新朋友解释我为什么不跟老公在一个城市,孩子为什么不是婆婆带。
我更没有想过,因为这段短暂的婚姻,我成了百万“负”婆。300多万,作为一个n线城市的普通白领,可能这辈子都还不清了吧。我挣扎,我抗争,我呼吁,我无助,无数个不眠的夜里,心里大声呼喊:谁来帮帮我?
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跑到我家发传票。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民父母哪见过这阵势,看到穿制服的人以为我犯法了,老妈知道来由之后,嚎啕大哭,痛骂前夫。我去质问前夫,才知道他在婚内背着我,帮他的父亲或作为担保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借款300多万,用于偿还前夫的父亲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还有些钱前夫的父亲根本说不出去向!
这其实就像你坐在温馨的家里,过着舒适的生活,突然,坐着的凳子下方出现了一个无底洞,你就掉进去,永远没有办法再爬上来,一切都离你而去。这不只是个噩梦。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不到100个字,写就了多少无辜者的辛酸历史。
上面的两个故事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无数的受害者掩盖在水下。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婚姻法共同债务的条款被用来逃债,债权人求告无门。这个司法解释实质上就是为了保护这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出台的。而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又被用做恶意婚姻者的利器,受害人就变成了无辜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
在满足这个条款之后,受害者会被认定在债务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即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换句话说,当恶意欠债的人跑了,失联了,债权人就可以找到无辜的受害人,令其全额还款。注意,是全额,不是一半!
此外,这个时候,你的婚前财产也必须用于还款。父母写在你名下的房产,也会因此被法院强制执行。你的工资账户等都是可能被查封的,躲债之路艰辛。看看,这是不是无底的深井呢?
看似公平的二十四条,为何实践上出现这么多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其实是:提出主张的“债权人”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否定主张(尤其是毫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却要承担与举证过程密切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对不知情的非举债方来说,这是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
此外,该解释将婚姻法内原来共同债务的范围扩大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应当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而根据这个二十四条,即便是赌债、虚假债、恶意串通之债、胁迫之债、养小三包二奶之债,都可理直气壮起诉无辜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不讨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理财师,我们要讨论的是,现在就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那么,我们要为我们的客户提出怎样的建议,才能令其有效的规避风险呢?
首先,二十四条中的另外一个口子是“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于双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也是保护双方的最好利器。通过约定,厘清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婚内财产的分配方式、婚后债务的处理方式,对于双方,都能极大程度的降低不确定性。
这样就够了吗?当然不够。因为,即使有婚前约定,你还是得自行举证,债权人事先知道这个约定。如果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的话,实际上另一方受害者是很难完成这种举证的。
所以,还得有第二招,提前把自身财富的保全规划做好。
第二招第一式: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下,要进行合法规划。能写在别人(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名下的不动产,就尽量写在别人名下。当然,这一式在未来财富传承的时候会出现遗产税方面的问题,故此只是作为辅助使用为好。
第二招第二式:对婚前财产设立离岸信托。信托可以有效规避债务,尤其在这种莫名其妙的天降横祸之下,信托的价值就凸显了。但是,设立离岸信托对于财富水平不高的家庭来说,门槛显得太高,因此,可以看第三式。
第二招第三式:合理进行保险规划。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不过,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该《通知》出台后,国内保险的避债能力受到了怀疑。海外保险中,不同地区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这一式也不能100%的解决问题。
第三招其实是学会看人。这个才是最重要的。一旦中招,什么好办法,都难以100%的避免损失。尽量避免闪婚,相互了解时间越长,对对方的人品也越有把握。而婚姻越持久,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就会越低,毕竟没有感情,纯粹的人渣还是少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通过财富的保全规划,未必能够完美的解决二十四条悬在每位已婚者头上的钢刀。但是,通过有效的保全规划,风险可以被分散,至少在地雷爆炸时,自身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不至于100%的粉身碎骨。
人非圣贤,很少有人能够在事前就发现文质彬彬,温和有礼的另一半,居然是披着人皮的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是每位已婚者或者即将迈入婚姻殿堂者的必要选择。不懂得保全规划的太太们,就等于坐在无底深井上,永远不知道,你将面临的,会是什么。
最后,笔者摘录“被负债-泉州兰瑾”文章的一段,作为本文结尾:
“此刻,也许你要教训我,谁叫你遇人不淑,连老公都管不好你活该!老公赚的钱归你,老公借的债你要连带责任有什么好喊冤的?因为事情没有发生在你身上,所以你骂得冠冕堂皇。当然你也可以笑我傻逼,智商情商双低活该被人骗。然而我想说,如果这个法条没有被废除,每个在婚姻里的人都有机会尝到它的滋味。我和我前夫,也曾经有过美好的时光,我曾经也以为他永远不会做对不起我的事情。你能保证自己的配偶法律知识很充足,并且对你永不背叛,永远有能力保护你吗?只要24条没有被废除,你因为结婚而有可能背上巨额债务的风险就是无处不在的。就算你的婚姻幸福,没有风险,你能保证你女儿就不会遇到渣男?
又或许你要笑我,有什么大不了的,不理债主不就得了。你当然可以对债主避而不见,然而你无法不理会那些判决书,因为法院会拿着24条当作圣旨,冻结你的工资,执行你的房产,把你列入黑名单,更有甚者,抓你坐牢。又有人说,你也去签巨额借条呗,他签300万你也去签300万,不就公平了?那如果配偶拍拍屁股从此下落不明,而你,上有父母年迈,下有幼儿嗷嗷待哺,你能逃到哪里?想活不能活,想死不敢死。这就是我们这些身中24条的火寒毒之人的处境。
以后如果父母再逼婚,请用我们的血泪教训告诉他们,不结婚绝对是明智之举,一旦走入婚姻,意味着随时可能天降巨债。
我好希望2004年的那个愚人节,只是最高法开了个玩笑,然后12年之后他笑笑说,逗你玩儿呢!夫妻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24条根本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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