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起广泛讨论:山东青岛李女士,从2015年年底至归案前,4年多时间里,靠自己成功估计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相关新闻报道称,李某供述她分析出几条延误率最高的航线,根据起飞前的天气状况,用多人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保险,如果航班不延误就立即退票,如果延误就着手理赔。目前李某已由南京警方抓获,且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拘。
网友不乐意了,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力挺嫌疑犯李某: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别延误呀!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有法律人士称,李某是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利用亲戚身份,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 而且数额较大,构成保险欺诈罪和诈骗罪。警方应该实施刑事拘留。
首先,从上文李某购买合同的行为看,李某并未实际乘坐航班,其购买合同的出发点就是获取延误赔偿(事实上如果乘坐航班,延误险赔款能否足额补偿机票款都得打个问号)。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里所谓“保险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指因标的安全而获取收益或不发生损失,因标的损害而发生损失。本案中所谓保险事故自然是指航班延误。李某在本案中并未乘坐航班,她不可能因为航班延误而有任何损失,因此不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因此李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实际是一份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李某不能依此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显然,民意和上述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明显对立, 谁是谁非?让我们看法院的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