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可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特别提醒1】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能全额税前扣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
【特别提醒2】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另需要保留购买医疗物品的发票(没有发票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
答:暂按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19〕629号)文件规定,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属于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
财税〔2015〕141号文件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件规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往往公布联合公布名单比较滞后,建议暂按照全额扣除。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北京市属于直辖市,按照行政级别,北京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但是其他非直辖市的省市,企业直接捐赠给镇政府不可以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答: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例】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3000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2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6000元,则:
(一)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
=20000-3000-2000-5000-0-0
=1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
累计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 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00x3%-0
=3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
=300.00-0.00
=300.00元
(二)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捐赠支出
=40000-6000-4000-10000-0-6000
=14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
累计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 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x3%-0
=42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
=420.00-300.00
=120.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由于年初适用税率较低,捐赠支出抵税不明显,仅少交个人所得税180元(6000x3%),如按照年度计算,该居民个人假设没有其他所得,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10%,少交个人所得税600元(6000x10%)。
(三)3-12月,按照上述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不一一列举。
21.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广州税务】
答: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