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立法两年有余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满两周年。
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满两周年。
回望过往,《慈善法》给慈善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几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慈善组织有自由选择公开募捐资格与非公开募捐资格的权利。传统上的基金会注册登记,分公募与非公募两种。获得公募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大量的基金会只好被迫注册为非公募基金会,在小范围内筹集款项,限制了基金会的筹款活动。《慈善法》解决了这一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不少新注册的基金会和原来是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会转为具有公开筹集的资格,增加了自由选择权。
第二,由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报告。原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年度检查,由这三类组织把上一年的工作总结与财务情况在上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检查等级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慈善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规定,把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报告,一方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另一方面向社会报告。
第三,重视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慈善组织款项来自社会和政府,它的支出情况和组织运行结构都要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增加社会信任感。同时,通过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设,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来惩处违规的社会组织,把信用好的社会组织与信用不好的社会组织加以区别,奖优汰劣。
第四,通过备案方式激活慈善信托。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没有明确备案机关,只是笼统地提及“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到底谁是“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是民政部门,还是教育部门、文化部门,谁也不知道,导致公益信托无法真正落地。而《慈善法》明确民政部门为真正的备案单位,确保慈善信托多形式进行。
第五,互联网募捐平台公开亮相。为了避免网络募捐的无序状况,民政部通过公开评审,择优认定互联网募捐平台,提高公开募捐的公开性,加强募捐平台的技术规范和行事标准,促进了募捐平台的规范性和便利性。2016年,通过公开招投标和严格的评审,民政部最后通过了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2018年又公布了9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如今,除了两个机构自动退出外,共有20个互联网募捐平台在运行。
我国慈善实施比国外还有哪些困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实施两周年来,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等优惠政策没有及时出台。《慈善法》实施后,对社会组织来说,有一个问题会经常提及,那就是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后,对自己来说有什么好处,如果好处不多,那为什么要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呢?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都没有及时跟进,严重滞后于慈善组织的现实需求。
慈善信托备案限制性多,信托公司没有动力。现在有了备案机关,照道理讲,应该有非常多的慈善信托涌现,但两年过去了,总共只有不到100个慈善信托项目。由于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理解不同,造成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的管理宽一些,有的管理紧一些,有些省市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慈善信托备案项目,反映出慈善信托备案地区不均衡。同时,对不少信托公司来说,他们没有获得任何行政开支费用和商业运作回报,只是把慈善信托做成一个纯粹的慈善奉献的项目,所以,慈善信托项目单数做得越多,信托公司亏本越大,不可持续。
慈善基金门槛不高了
有律师指出:目前最低成本地作慈善的解决方案: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可从公司帐户用节税的款项设立资金信托或股权信托含股权激励信托和慈善信托含股权慈善信托既可避债节税又可作慈善事业:……
按照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的规定,家族慈善家们可用免税或节税来的资金取得收益来做慈善事业,其公司或个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人)设立慈善基金会或慈善信托后(可抵扣他们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再指定受托人即自己设立的慈善基金会(该公司或个人投入资金200万即可成立慈善基金会)或委托两者同时为受托人(慈善法允许两者可同时或单独为受托人,也可让基金会受托管理或执行项目)把该慈善信托的资金以慈善基金会(公司或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可作为该项目执行人),进入慈善信托或慈善基金,该收益是绝对免税的(一般的信托投资收益是交税的……),满足他们持续永久地(可超100年)作慈善事业,而不是象过去捐款一次,就只可用作一次慈善。
这样可作超过100年慈善事业(如每年用免税或节税出的信托化资金比直接捐赠,每年可节省9.2%的行政费用(相当于用本来要交而不用交的税费中作慈善事业。
银行助力、慈善难度进一步降低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快速崛起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在关注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对慈善公益的关注和参与与日俱增。上海银行持续关注客户需求,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正式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上海银行慈善投顾系列解决方案,成为国内首家为高净值个人提供慈善基金解决方案的银行。
当天发布会现场,上海银行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夏凌从客户需求入手,介绍了上海银行在多年探索和实践基础上,以财富管理视角出发, 整合金融、法律、公益、学术等优质资源,为客户全面搭建慈善投顾系列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家族和企业传承,引领正确的传承价值观。
此次发布的慈善投顾系列解决方案具体由四部分组成。“益财富”集合捐赠产品采用直选模式,将客户投资产品的部分收益进行捐赠;“益传承”捐赠人建议计划采用顾问模式,为每个慈善账户配备投资顾问和慈善顾问,设立人具有一定自主权;“益天下”战略慈善投资规划则是为最顶级客户个性化搭建慈善架构,制定专属慈善战略;“益启能”青少年慈善赋能方案则聚焦于培养客户子女在慈善公益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上海银行是国内首家为高净值个人提供慈善基金解决方案的银行。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上海银行即成立了首单类家族信托;此后,又率先落地国内第一单慈善综合解决方案,这也是国内银行首次采用国际领先的“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结合模式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完整专业的慈善规划方案,在慈善实践领域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6月,上海银行携手联合国开发署发布国内首部《慈善法手册》。
详解慈善信托
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又称“公益信托”。是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
慈善信托基本上有四类:济贫信托,推广宗教信托,推广教育信托,惠及社会的其他用途信托。
慈善信托具有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
慈善信托的构成及类型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区别?
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
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区别二:设立要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区别三:财产的独立性不同
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
区别四: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而慈善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
区别五: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
区别六:税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慈善信托的模式
总体而言,慈善信托的模式有以下三类:
1、开拓慈善信托资金募集渠道,引入公益组织作为委托人,将其接受到的捐款、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专门管理;
2、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运作,同时由商业银行进行独立的资金第三方保管,并引入监察人制度,聘请中介机构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使信托财产运用透明化;
3、信托公司委托基金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捐赠资金等财产的使用,并获取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的结构
慈善信托的结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概况和特点
以《慈善法》出台的当年为例。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从慈善信托的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的合同规模中超过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占比最大,共计9单;而1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分别设立有8单、5单。慈善信托的设立规模并不拘泥于门槛限制,而是更加灵活多样。
而从期限结构上来看,现行的具有公益慈善目的的信托期限跨度较大,从22单慈善信托来看,无固定期限的有3单,3年以下的有3单,五年期的有6单,10年期的5单,永续型有5单,各期限类型分布较为均匀。
从备案地来看,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备案的慈善数量来排序,北京市备案6单,陕西省备案3单,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备案2单,其余的江苏、福建、江西、四川、贵州、甘肃、安徽等地各备案1单。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备案数量分别为14单、2单、6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
据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特点总结如下: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均有担任受托人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
慈善目的范围广泛
慈善信托规模、期限结构多样
备案地以东部和西部居多
我国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是2016年备案慈善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可以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1、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模式一: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企业捐赠者的募集能力;
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
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向受托人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
模式二: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组织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活动得到更好的执行;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慈善组织确定的用款进程给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
有助于拓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3、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交易结构为: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财产分配和运用。
模式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实现专业分工。信托公司长期经营营业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风险控制、保值增值和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慈善组织是专业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在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执行、慈善资源组织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两者作为共同受托人,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的理念。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受托人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项目的开展情况负责,有助于二者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4、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尽管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慈善信托是主流,但也有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实践。慈善组织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督保管账户,接受委托人交付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独立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及开展慈善活动。
模式四: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一模式实现了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主动提高了对慈善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使自身慈善活动受到更好的监督,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