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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在宣读完毕判决结果后,审判长裴显鼎向原审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审被告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三大“原罪”不得不说。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企业家的“原罪”
为了能进入某一行业,必须要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注册,否则便有涉罪之嫌。即使如此,大批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们,大都趟过虚假出资的冥河,而后来者也仍在不断践行。
有观点认为,立法者当时设立这样的罪行是为了打击皮包公司,但是,他们应该逐渐认识到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企业有多少注册资金,而在于企业是否诚信经营。
“注册资本金的多少与诚信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意识并迈出了重要一步,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对出资形式进行了宽泛规定,但问题依然存在。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很多高管挪用资金的问题,像德隆、科龙,但实际上,他们却并没有把钱拿到个人的腰包里,而是多用于打造企业的产业链,为了企业的后续发展和作大作强。应该说,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后果还不太一样,前者往往就是挥霍掉,而后者则有其建设性的一面。”一位熟悉这些案件内幕的律师告诉记者。代表案例:郑俊怀案。
“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属违法行为。我国基于经济稳定的考虑,对这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律师提示: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一旦必须采用民间金融的方式,也尽量要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形式通过,最后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代表案件:唐万新案。
企业家看似风光,背后的风险比常人高出数倍。是否要有未雨绸缪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