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七宗罪和三大猫腻,19年监管新规正落地
近些年来,银行理财是理财市场的绝对王者,但是老百姓也并不是都认可。其中许多问题非常突出。之前有文章就披露从老百姓角度看到的银行理财“七宗罪”。有一位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范征律师总结如下:
银行理财七宗罪
一、理财产品文本晦涩难懂且暗藏陷阱
现在的人们大都受过较为良好的教育,尤其对投资者来说,很多是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是“术业有专攻”,在投资者自己的职业领域内,他们可能是专家,而当面对银行精心准备的理财产品合同时,他们往往会难辨轻重,进退失据,甚至掉入“陷阱”。
比如说,银行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都会有募集期,时间从两三天到半个月不等。在募集期里,客户的资金是没有收益的,最多也只是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对于理财产品来说,募集期越长,实际收益率就会越低。这在一些短期理财产品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某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6%,时间为30天,募集期为5天,如果用户在募集期的第一天就购买该产品,那么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6%×30÷35=5.14%,明显低于6%的预期收益率。银行一般只会强调其声称的最高预期收益率,但对不同时间段进入的资金会导致不同收益率这一点则刻意回避,投资者如果不仔细阅读合同就极易被误导。
再比如说,银行有时会利用“霸王条款”赚取超额收益。某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规定 “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8%,但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10%,那么多出的2%就归银行所有。对于这一点,投资者如果事先不明了并给予确认,事后极易引发争议。
二、无条件地承诺产品保本保收益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之规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实践中,许多投资者被银行的“”高大上“”光环所迷惑,轻信银行理财不会受损失,即使有损失也有银行兜底。这些都是不正确的,银行保本保收益是有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往往是对原有理财计划的延期、转换或转移支付等,与投资者当初的预期存在很大偏差。
三、推销与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对称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其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千差万别,当他们面对银行理财产品时,必然会有不同的选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之规定,银行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是其法定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银行推销人员为了提高业绩,不顾投资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其推销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一旦导致损失,必然引起纠纷。据报载,一位李姓女士称她曾在南京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做过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不能承担任何亏损”或“仅能承受5%亏损”。然而,该银行理财经理却向她推荐了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的基金产品。结果到期后,180万投资本金缩水成不足30万元,最终引发诉讼。虽然该银行最终因有过错被判赔部分损失,但是李女士作为投资者,更不应轻信理财经理的一面之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购买与自己相应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四、承诺的预期收益率没有充分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之规定,银行对其承诺的预期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必须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方式并由投资者阅知,否则不能出现类似的指标,也不能夸大或变相夸大指标。投资者自身也要注意仔细阅看这类测算数据,做到心中有数。
五、信息披露不透明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及其他有关规定,银行必须及时、准确地对理财产品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披露,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风险警示缺失
银行理财并非银行存款,投资者始终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否则就是银行的失职。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及第十八条的具体规定,银行应当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并得到投资者本人的亲笔确认后,才能进入后续的工作流程。
七、产品到期后自动延期或转换类型
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最关心的除了预期收益率之外,恐怕就是产品期限了。很多投资者有一个心理误区,认为产品到期后就一定能还本付息实现预期收益,但是事实往往并非如此。投资者除了面临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外,还可能面临到期无法收回投资被迫延期或转换投资类型的情况。关于这种重大调整,一般会在产品合同中有约定,但是投资者往往不太注意,银行也有意无意地淡化这些内容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心理冲击。甚至有时候,产品合同中关于延期或转换类型的约定极不合理,赋予银行过多、过大的权利,导致投资者根本不知道或无法行使选择权。
生于三大猫腻
银行开办理财业务,赚钱是其次,更主要是三大“猫腻”:
一、揽客
你不发理财,而隔壁银行在发,那客户就跑了。
二、调表
借理财业务,美化银行部分监管指标(比如资本充足率、不良率、存贷比等)。
调表一事不难理解,方式令人眼花缭乱,随便举几个例子:
本来银行自持的贷款,要计提资本或拨备,放到理财中来,就省提了资本或拨备。
某笔贷款要发生不良了,赶紧先放到理财去,就不体现在表内的不良率中了。
合意信贷额度不够了,那么让理财去给客户投放资金。
季末了,存款还没拉够,那么安排一笔理财在3月30日到期,存款就有了。
某客户来申请贷款,不符合贷款政策,那么用就理财偷偷投放。
不一而足,更详尽的做法,已写在“三三四十”等检查文件中。理财业务是好东西,不妥的东西往里面一装,KPI就变得美好了,生活也就变得美好了。但这令监管领导十分光火,因此一系列检查在近年开展,严查上述做法。
三、刚兑
但是,佯装出了表,其实仍由银行承担这些资产的风险,给理财客户实施刚性兑付,这才是问题所在。监管层多年来一直在致力于让理财回归资管,但收效甚微。
2019理财师新规开始运行剑指“银行理财七宗罪和三大猫腻”
2018年末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消息,众多条银行理财新规出炉,剑指“银行理财七宗罪和三大猫腻”,那么在银行理财新规新,理财市场将有哪些变化?
一、私募理财新增冷静期
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银行理财新规细则对于私募理财产品规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影响:保险行业早已有冷静期规定,银行理财引入24小时冷静期,给了客户更多考虑时间,也有利于减少银行理财领域的纠纷。
二、公募理财通接入股市
据悉现行的银行理财监管业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票,此外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而且在投公募基金时,只能投货币型、债券型基金。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银保监会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根据监管要求,日后无论什么类型的公募基金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都可以投资各类公募基金。
2018银行理财新规
影响: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大大拓展了,可投资几乎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既有利于公募理财产品发展,更有利于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三、理财子公司要独立开展业务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到2019年1月各大银行纷纷成立了独立的理财子公司,理财改由独立子公司运作后,能够很大程度上破解上述银行的“三大猫腻”问题(能不能100%破解倒也未必),使理财经营团队获取一定的独立性,更大程度上转向价值最大化目标,从而有助于理财业务真正回归代客资管的本源。
四、可投资产支持票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或票据是这几年发展很快,也是监管层倡导的创新金融产品,券商、银行、基金子公司都有这部分业务,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拓展到资产支持证券,对银行理财和资产支持证券都有好处。
五、投资需现场面签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影响:上次征求意见拟要求必须柜台面签,这次新的要求中,可以网上视频面签,也是这几年互联网快速发展后,银行的网上视频面签技术能力和规范大幅提高,可以视频面签减少了柜台的压力。
六、保本理财产品再分类
这次银行理财资管新规规范的是22万亿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还有数万亿的保本理财产品,对于这类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进行了分类,划归为存款。
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在银行理财新规附则中对结构性存款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等规定。
总的来说,在新的银行理财新规下,未来购买银行理财,将会更规范安全,且产品的透明度也将会得到明确,客户在银行理财领域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少。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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